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