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