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