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