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