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