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