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