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责任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