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章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