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