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