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