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