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