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