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