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损失情况说明; 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