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