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