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一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