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