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固定资产盘点表;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固定资产盘点表;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