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