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