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
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