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
鉴定工作由企业档案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企业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审批。
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档案,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鉴定工作由企业档案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企业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审批。
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档案,按照规定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