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