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