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