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