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