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