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八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