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