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不公平对待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不公平对待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