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四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四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