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