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