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