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