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3。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