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