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