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