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