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