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