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