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其负责人延期绩效年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扣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引用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