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较差”档次:

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的;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持续资不抵债的。

持续资不抵债企业,在经营期间弥补国有资本亏损的,可确认其国有资本减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