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